理 工 类 管 理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类 政 治 学 医 学 类 哲 学 类 艺 术 类 教 育 学
其 它 类 计算机类 公共管理 会计审计 论文指导 证券金融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工商管理
应用文写作 社 会 学 文学论文 文化类论文 理工类
位置: 首 页 --> 免费论文 --> 管 理 学 --> 降低软件盗版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精 彩 推 荐

bsa 2003年度报告(即idc顾问公司《扩展全球经济——降低盗版率的益处》[1])指出:只要中国市场上正版软件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就能带来惊人的效益,除可增加1220亿美元的整体经济利益外,政府可因此而增加100亿美元的税收。除此之外,还可增加上百万个高薪的高科技工作机会,相当于中国目前it产业总就业人数的两倍。bsa报告的计算模型秘而不宣,我们不得而知,计算结论自然值得质疑。但由于bsa强大的经济后盾和公关能力,报告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对中国软件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究竟如何?本文将利用国内权威的投入产出模型进行成本效益分析(cba),提出独立计算结果并与bsa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这一报告和降低盗版率对中国经济的真正利益有一个全面认识。

 

7.1 方法论概述[2,4,5]

为了弄清楚盗版率变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首先必须研究软件业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而软件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错综复杂、循环交互的,为此,本文构建了适用于这种分析的投入产出模型,来对软件业的经济影响做出定量分析。为了保证与bsa报告的可比性,本文采用与bsa相同的盗版率降低假设,来分析这样的变化可能带来的收益。

具体分析方法和步骤如下:

1)选定合适的数学计算模型(投入产出模型):以1997中国投入产出表,作为软件业对于中国经济影响定量计算模型。

2)为与bsa报告结论具有可比性,采用和bsa报告中相同的软件业市场2002年起点规模、增长率和盗版率,算得盗版率每年下降2.5%的额外软件销售额。该数据即为盗版率下降产生对中国经济影响的输入数据。

3)以lb软件公司公司和上市软件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软件企业对各产业的支出系数,以此推得额外增加的软件业收入对各产业的资金注入,来计算各产业部门最终产品需求增量。在输入计算模型前进行价格指数调整。

4在确定了直接影响之后,将利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1997年投入产出模型计算涟漪反应——即系统对相关经济活动的间接总体影响。这一计算是根据中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推算出的(技术上固定的)里昂惕夫逆矩阵进行的。

5)将本文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与bsa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6)据以上计算结果对软件盗版率下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cba)。

 

 

中间章节限于篇幅略

 

7.5 bsa报告评析(ⅱ)[1,3,10]

仔细阅读和研究bsaidc)《扩展全球经济》的这份报告,发现当中的问题和疏漏实在不少,该报告成果的可信度非常值得质疑:

1、数字游戏

由于idc对它的数学模型秘而不宣,我们不知道它的数据结果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但我们却发现,在报告的附录和针对中国的子报告中存在明显的矛盾数据。

在该报告附录1中,表格显示盗版率降低10%在未来四年内给中国带来的收益为972,197个就业机会、9,836.1m$的税收、122,723.3m$的gdp贡献,这是与报告中文字叙述相匹配的;然而,在附录2中,相应的数字变为972,197个就业机会(一致)、12,038m$的税收、150,471m$的gdp贡献、102,901m$的当地产业营收。

最为令人费解的是,在针对中国的子报告中,表格中的数字同附录1一致,另外还补上了83,999m$的当地产业营收;而就在表格下面的柱状图明显对应的不是这些数值,而是附录2中的相对偏大的数值。

这样一份本应该很严谨的报告,数据前后严重矛盾。让人感觉是他们原来算出的是附录2中的数值,忽然发现好像太大了,中国人可能不会相信,所以就往下调成了后来我们在附录1和文字叙述中看到的数字,可惜一不留神没换彻底。

2、遮遮掩掩的“方法论”

在其自诩为“透明”的“方法论”描述中,我们看不到它是怎样具体计算盗版率降低带来的it业销售收入增长(以及从数字中反映出来的循环滚动作用),却看到它在派生参数“就业”、“税收”上冗长的叙述;

在一开始描述it业时,包括硬件、软件和it服务,在后面计算盗版率降低带来的额外收益时,却加上了连定义都没有给出的所谓“it渠道”,将数值,尤其是含了所有渠道收入的gdp贡献,进行莫名其妙的放大;

在描述“盗版损失”、“盗版影响”时没解释盗版与硬件有什么关系,但巨大的计算结果却告诉我们,在计算降低盗版的收益时,它还是把硬件请了进去。

3、“线性关系”放大了软件业规模

对于盗版率变化与it产品、服务需求变化之间的线性关系,它的解释是:“即使盗版率下降,也并非所有以前被盗版的软件都可以销售出去--有些会更新换代,有些闲置不用。与此同时,盗版率降低会增加经济活动,从而刺激软件的生产和销售。这两种力量势均力敌,彼此相互抵消。这一常规的假设用于多数先前公布的盗版调查。”很明显,因为缺乏证据和推理只能含糊过去。这样的线性关系假设过高估计了降低盗版率的额外收入。(本文第三章对这一问题另有详细分析。)

它还用加上计算的盗版“损失”的软件消费与硬件消费的比率来做校验,因为此值仍然低于低盗版率国家,所以它认为线性假定是合理的。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低盗版率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高盗版率国家)的硬件消费类型与结构不同、对软件的需求不同,软硬比率的横向比较是没有多大校验意义的。

4、体现bsa意志的“黑匣”

即使遵照bsa的盗版率数据(所谓的92%,由于未对软件业做合理划分,用bsa成员企业包装软件的盗版率数据来描述一国所有软件的盗版率,明显过大),依据idc的线性关系假设,本文用投入产出模型算出的结果仍只是idc的“盗版影响模型”计算结果的1/10。“盗版影响模型”这一黑匣过于神通广大。

其实,idc的“盗版影响模型”的思路还是很明确的。先建立it业的“经济影响模型”——根据方法论中的叙述,可以看出,它的基础是idc自身收集的it支出数据,反映的是it部门内部的各子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关联,其思想类似于部门投入产出模型。该“经济影响模型”主要包含硬件业、软件业、it服务业和it渠道四大类部门。虽然,如其所注明的,此模型不涉及间接影响即it业以外部门受到的拉动影响,但实际上它是包括了软件业对it业内其他部门的间接影响的,不然它没有必要什么都冠以it之名,也不必拉来放大因素“it渠道”,直接就软件业说软件盗版好了。具体地,是否还有更细的划分,以及它们彼此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消耗系数或其它形式的关联,无从获知。

然后,定义盗版率,对盗版率与软件、it服务等部门收入的直接关系做出假设,便在“经济影响模型”基础上顺理成章得出“盗版影响模型”——输入为盗版率变化,如下降10%;输出为整个it部门的影响,包括就业、税收等。

看来几近合理,但实际上是有很大问题的。盗版率下降确实会直接给软件、it服务甚至it渠道等带来额外收入,但是这部分额外收入是否会在it业内部按照原有的产业间关联引起连锁、带动、放大、累积作用,这是要打上问号的。

根据bsa计算盗版率的思路,盗版率=未经授权的软件数量/所有正在被人使用的软件数量,分母才表示了人们对软件的需求(只不过不是传统的愿意按厂商定价付费的需求),而盗版率与人们对软件的需求基本上是相互独立的,不会因为盗版率的下降而拉动对于软件的需求(甚至有可能减少),只是在原有的需求中有一部分不得不或自愿按厂商定价支付了。对于it业其他产品、服务的需求不会发生明显的相应变化,所以不会按照原有的it业内部产业间关联增加收入。需求带动经济增长本无可厚非,问题是这种需求应当是新增的、消费者心甘情愿为之支付自己所愿意支付金额的需求,仅仅将人们已有的需求转化为厂商的收入,而没有其他需求的配合,是不会带来多大的经济拉动效应的。

“盗版影响模型”黑匣之所以不敢公之于世,就是因为里面很多的“内部机关”、“驱动、循环机制”都是值得商榷的。将盗版率降低对软件厂商的利益放大、提升到it产业乃至国家利益高度,bsa可谓用心良苦。

5、虚伪的gdp贡献

我们从idc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其所谓gdp贡献是指各部门在it方面的支出,因为it产品主要是作为最终消费或资本品的。它的意思是市场对it产品的需求激发了it支出,带来了这方面的消费和投资,从而产生了gdp贡献,或者说经济增长。上文已经论述过,由于盗版率降低所激发的“需求”的特殊性,gdp贡献实际不会非常明显。

软件业的销售收入增加意味着总供给增加,而总供给等于国内总产出与进口之和,如果销售收入的增加大部分来自进口,而国内总产出并没有增加多少,那么我国的gdp也增加不了多少。我们必须清楚的意识到:软件业销售收入的增加只能带来一定比例的gdp增长。

idc报告所注,此“gdp贡献”没有考虑进出口的影响,这对于中国这样的高新技术产品存在大额逆差的发展中国家是很不合理的。很明显,它是站在全世界,或者更明确地,拥有it领先技术和产品的发达国家的立场上,这样算出来的发展中国家的gdp是“偏大”许多的。

另外,如其注,此“gdp贡献”概念还加上了“it渠道”的全部销售收入,而不仅仅是增值部分,又一次故意的放大!

更为虚伪的是,由于“gdp贡献”没有考虑进出口因素,bsa可能也觉得说不过去,于是便引出了一个讨巧的参数——所谓“当地产业营收(local vendor revenue)”,在针对中国的子报告中说到:“除可增加1220亿美元的整体经济利益外,国内产业营收也会因而增加840亿美元。”[1]表明降低盗版率收益的大部分还是归属于当地产业,但实际上,根据中国目前it业的格局(硬件、渠道占优,软件业多处在增值较小的下游)以及软件业的自给率,蛋糕的大部分还是到了国外软件巨头口中,国内厂商是不可能获得2/3份额的。

6、因果关系倒置

报告中,有这样的说法:“在对it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与尚未发挥其全部潜力的国家进行评估时,关键的区别就是:软件盗版率在it行业已实现巨大效益与尚未发挥全部潜力的国家间存在重大差异。” “it行业在盗版率较低的国家,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体看来,软件盗版率与it行业在gdp中所占比重呈反比关系。盗版率越低,it行业的增长越快,带来的效益越大。……盗版率越低,it行业越健全,带来的效益越大。”

是先有低盗版率还是先有健全的it行业,对it发展稍有些认识的人都明白。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正是软件产业的长期发展,才会有今天的低盗版率。以推动it产业高速发展为名,要求发展中也追求发达国家的软件保护水平,无异于拔苗助长。

7、忽视机会成本

降低软件盗版率使企业、政府和个人增加的这部分支付是存在相应的机会成本的。企业可以购买硬件、雇佣员工或采用其他用来替代软件的生产手段,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政府和个人也可以将这部分用来支付软件的资源用于其他形式的消费与投资,将产生更大的经济拉动作用。而这些,报告中只字未提,没有比较。

8、掩盖了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流问题

bsa(idc)报告的主旨是影响中国政府进行高水平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推销对bsa大为有利的观念:中国只要强烈打击软件盗版,软件产业就会飞速发展。本文的研究表明:问题远非如此简单,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非软件盗版。

 

 

小结

 

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cba)和投入产出模型量化分析了中国软件盗版率下降产生的对中国经济的利益,并与bsaidc报告,作了相应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20032006年,如果我国的软件盗版率降低10%,我们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将为此支付223亿美元,其中近150亿美元将流往国外。为了这一大笔软件支付金额,我们必须牺牲其他的能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的机会。付出如此大的成本,获得的却只是还不足支付金额的国内总产出增量,gdp增量只及支付的1/3,额外的100多万就业和10多亿税收相对于223亿美元的成本来说显得效率不足,更何况政策的费用中还应包括执法成本。

很明显,根据我们的计算,中国降低软件盗版率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所以,加紧加严软件保护立法绝不可仓卒和盲目,更不能人云亦云甚至迎合他人,必须弄清楚我们自己的利益得失,像这样低效率的政策当三思而后行。

2、中国现阶段软件盗版率降低对中国经济的利益,本文的计算结果和bsaidc报告计算结果对比如下表。

盗版率降低10%的收益

额外的gdp贡献($m)

当地产业营收($m)

额外就业

额外税收($m)

bsa(idc)结论

122,723.30

83,999.00

972,197

9,836.10

本文

7,366.96

9,264.77

593,811

1,057.54

bsasidc)计算结果要高于本文计算结果的10倍左右,如此bsaidc)结论过分夸大了软件盗版率下降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3、bsaidc)的报告,虽然在国内业界引起了震动,并努力成为中国政府决策依据,但经仔细解剖,谬误甚多,从产业数据、计算假设、计算模型等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结果夸大,并无我国立法的参考价值。

 

 

本章参考文献

 

[1]  bsa,扩展全球经济——降低盗版率的益处,http://www.chinabsa.org2003.4

[2]  黄渝祥,应用经济学原理,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p63p77

[3]  bsa,软件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http://www.chinabsa.org

[4]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年度中国投入产出表,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5]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2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6]  钟契夫 陈锡康 刘起运,投入产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7]  王稳,经济效率因素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123~164

[8]  朱保华,新经济增长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2

[9]  傅家骥,工业技术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p.51~86

[10] 方兴东 王俊秀,三问商业软件联盟(bsa),http://www.blogchina.com2003.1

[11] 徐俊等,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经济分析,华中理工大学学报,2000

[12] 许善达,中国税收负担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p.180~198

[13] 平新乔 郝朝艳,肯德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产业组织课题组,2002.1.8

[14] radovesic, s. (1999)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atch-up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elgar, cheltenham, p.242.

[15] saggi, k. (2000) “trad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 survey”,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source: http://www1.worldbank.org/wbiep/trade/papers_2000/saggitt-fin.pdf),

[16] maskus, k. & mcdaniel, c.  (1999)  “impacts of the japanese patent system on productivity growth”.  japan and the world economy, vol. 11, pp.557-574.

[17] gould, d. & gruben, w. (1996)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 48, pp 323-350.

[18] 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2001) “sixth annual bsa global software piracy study”, http://www.bsa.org

[19] tirole, jean,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it press, cambridge, ma, 1988

[20] 信产部,2002年软件产业发展报告2003.4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哪吒Anothr